
农村鱼塘、水库的发包主体应根据其所有权确定:
1、如属国家投资修建、并依法减少下农税、提留面积的鱼塘、水库,其发包主体属于国家,由政府水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发包权。 2、其余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(报劳)修建的鱼塘、水库,其发包主体应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行使,水电管理部门只能监督合理利用,依法管理的职能。 承包水库需与所有权集体组织协商后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并签订承包合同。 村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水库承包给私人(一般为本村村民)后,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如实履行权利和义务,直至合同期满。 农村水库承包合同一般应有以下内容: 发包方 1、水库里的水为农业生产灌溉水源,为了保障农业生产,承包方不得肆意开闸放水和闭闸蓄水。 2、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合法使用承包的水库,有义务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。 3、发包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水库进行维护和修缮,尽可能的为承包者创造生产经营条件。 4、未经承包者允许,发包方和其他个人组织不得对水库进行放水等损害生产经营的行为。 承包方 1、未经发包方允许,承包者不得改造水库原有样貌。严禁进行违法经营。 2、承包权可以继承,在合同期内,如遇集体规范使用或者被征用,承包方必须服从且配合,承包方享受对水产等经营物的损失赔偿费用。其他利益归发包方所有。 3、承包方必须按合同享受服务和按时上交承包款。 
大致的主体内容就是这些,所以私人承包水库里的鱼等养殖产品是承包者所有的。未经承包者允许,不得擅自进行钓捕行为,承包者有权追究责任。正常农业生产,取得承包者同意后,是可以要求承包者进行放水等措施维持正常农业生产。
我们那边的水库也是被人承包了的,本村村民是可以钓鱼的,不准外来人员钓鱼。哈哈,是不是很有人情味儿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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